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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药机构医保标识有关问题的通告

时间:2026-04-28 来源:

各相关医药机构、参保群众:

近期发现,部分医药机构在终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后,仍违规悬挂“医保定点”标志牌,或在显著位置标注“医保刷卡”等字样。此类行为违反了医保标识管理规定,误导参保群众,扰乱医药服务秩序。

根据《枣庄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枣医保发〔2025〕2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在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或终止、解除医保协议后,应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向参保人员做好解释说明,终止、解除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不得再悬挂定点医药机构标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已与医保部门终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自协议解除之日起,一律不得悬挂、摆放、使用任何形式的医保定点标识;不得在经营场所、宣传推广中以“医保定点”“医保刷卡”等名义进行展示、宣传;严禁以医保定点相关名义误导参保群众购药消费。

二、存在上述情形的医药机构,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清除所有医保定点标识及不实宣传内容。逾期未清除的,我局将依据医保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向相关部门移交线索。

请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机构医保定点资质。如发现违规悬挂标识、误导宣传等线索,欢迎举报。

特此通告。

滕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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