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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度第二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受理通知

时间:2025-09-17 来源:

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优化医保服务资源配置,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枣医保中心发〔2025〕1号)、《枣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通知》(枣医保函〔2025〕18号)、《枣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同意滕州市新增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等有关事项的函》以及《关于2025年度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补充通知》(枣医保函〔2025〕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5年度第二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规划原则

医保服务资源配置要符合“合理调控、注重均衡,公开透明、竞争有序,适度保障、持续发展”原则,切实提升医保服务质效。

二、本次受理计划

1.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市局已下达2025年度新增床位数指标和实际已新增情况,目前可以用于受理住院定点新增的床位数量指标为75张,全部用于本次计划。对申请机构中,确有特色诊疗优势、参保人有实际就诊需求的,经评估择优纳入定点。后期,如市局在滕州市本年度已优化调整床位数量基础下再次下达指标,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2.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新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需符合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无相同医保业务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经评估合格纳入定点管理的,开通门诊统筹业务。

3.个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同时申请个账和住院或门诊统筹定点的医药机构,按照规划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可提交申请,经评估合格纳入定点管理。对仅申请承担医保个人账户业务的医药机构,可在15分钟服务圈内增设,根据总量情况择优纳入。

4.高校及职业院校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不受15分钟服务圈及总量控制。

5.定点医药机构新增服务范围或延伸服务点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同时,纳入本次受理计划

我市2025年度第二批新增定点受理计划数量如下


医保业务类型

门诊统筹和个账定点医疗机构

单独个账定点医疗机构

单独个账定点零售药店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5

2

8

符合条件的提出申请,根据优化床位数量情况,择优纳入定点。申请机构需同时申请门诊统筹和个账定点

三、申请条件

根据属地受理原则,医药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山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鲁医保办发〔2025〕5号)规定的机构类别范围和申请条件,符合我市规划要求,经自评能够达到评估合格标准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新增定点申请。

四、受理时间及类型

时间:2025年9月20日—9月30日

受理类型:第一批次集中受理未使用计划的新增申请,第一批次评估不合格机构的再次申请。

五、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

六、申请渠道及受理方式

(一)申请渠道

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在受理时间内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递交申请。线上通过“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材料,线下将纸质材料递交至滕州市医疗保障局(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79号204室,电话:0632-5502205)。

(二)受理方式

对医药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核,重点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的应出具告知书,对于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出具材料补充告知书。

七、办理流程及时限

1.材料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2.现场评估。初审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及现场评估。

3.集体决策。评估结果须进行集体研究,对于不符合的医药机构要及时下达评估结果告知书,首次评估不合格的须3个月后再开展评估,再次评估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点准入。

4.公示。经集体研究通过的医药机构相关情况报枣庄市级经办机构审核后,统一进行公示。

5.协议签订。公示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附件:

1.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3.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信息表

滕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5日



关于2025年度第二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受理通知.docx

附件1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docx

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x

附件3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附件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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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度第二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受理通知2025.9.16(定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