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关于印发《枣庄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枣医保发〔2025〕20号)相关要求,中止新康医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中止情况表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7月25日
附件: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中止情况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国码 |
中止时间 |
1 |
滕州市新康医院 |
滕州市河滨北路5号 |
H37048100010 |
2025年7月25日-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