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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药品追溯码采集长效机制的公告

时间:2025-04-30 来源: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建立药品追溯码采集长效机制的
 公告 

为贯彻落实药品追溯码在医保基金监管的应用,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保障群众就医购药权益,防范药品非法倒卖回流,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枣庄市全面推进医保药品追溯码采集长效机制实施。




01
药品追溯码的概念

药品追溯码是药品的“电子身份证”,具有唯一性,涵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及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通过追溯码采集,可实现药品从生产到流通、使用,再到医保结算的全流程可追溯、可监控。


02
工作目标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到药品追溯码信息“应扫尽扫,应采尽采”,确保所有药品追溯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上传至省医保信息平台,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医保结算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03
工作机制

落实药品追溯码采集工作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从采集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方面,建立可量化考核、可监测评估的指标体系,通过山东省药品追溯码采集子系统与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智能监管、业务基础等子系统联动,实现药品追溯码采集与协议管理、联网结算、事中审核和月度结算等业务协同,建立药品追溯码采集长效机制,做到“无码不付、依码结算、依码支付”。


04
工作要求

4月起,定点零售药店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诊所、医务室、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实现依码结算;5月起,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实现“依码结算、依码支付”。定点医药机构出售或使用药品,未全流程记录并向医保部门归集药品追溯码信息的,经事中审核后直接生成违规拒付金额,月度结算时扣除。7月1日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
附件: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END
来源:枣庄医疗保障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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