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3日,滕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滕州市某钣金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名电焊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作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滕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9号A阶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整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13日,滕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滕州市某钣金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名电焊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作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滕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9号A阶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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