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武汉江汉万松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3•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0日,江汉区万松街道常青路35号在建楼顶部天窗安装玻璃时,发生一起高空坠落致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9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高坠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
2026年3月10日中午12点30分,柯某 (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劳务工,生前为班组长)带领5人系好安全带,通过专用通道,来到楼顶给在建的武汉图书馆新馆天窗安装玻璃,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附近未安装监控设备。工人聂某、柯某某同柯某一组给天窗安装玻璃,高度40米。中途柯某上厕所后未系安全带,14点多休息时聂某和柯某某去旁边喝水,两人都未注意柯某,听到有人叫喊,发现柯某摔到三楼平台的地面上,面部朝下趴在地面,身上未系安全带。
2026年3月10日14:35时许,武汉建工集团项目经理接到同事电话后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并随即联系医院救援,随后将柯某用项目应急车辆送往武汉市第七医院进行抢救,但因柯某伤势较重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高处作业现场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是造成此次高处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间接原因:
1.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在进行分包作业过程中,未对单位聘用员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严格且有效的资格审查,且在天窗安装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编制的“金属屋面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中对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不足、内容存在瑕疵。
2.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联合体成员,且将天窗玻璃安装项目分包给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分包单位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尤其是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3.武汉鸿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对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处理建议】
1.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武汉鸿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耿某、周某、尤某、陈某、何某、熊某等相关安全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
5.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苏某监管工作履职不到位,建议交由区资建局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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