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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预防高处坠落典型案例 (第9期)

时间:2026-04-15 来源:巡查督查室


一、山东济宁邹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5日,按照“四个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山东省邹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有限公司承包商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在煤焦路管廊架安装凝结水管道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王某东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9号A档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含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作业风险高、环境复杂,危险因素具有多样性、突发性,作业过程中易引发高处坠落、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此类事故一旦发生,不仅直接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还可能造成设施损毁、引发次生灾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也正是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四个专项整治”的重点整治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涉及承包商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资质前置核查、作业过程全程监督等主体责任。同时,作业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本案通过依法处罚,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形成有力警示。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复审”全链条管理机制,尤其强化对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统一管理,严禁无证作业、证件过期作业、超范围作业等违法行为。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控,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现场监护、风险告知等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作业,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山东济宁兖州区兴隆庄济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5日16时许,济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街道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淋膜车间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受伤,其中1人于2025年11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3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发包、承包工程,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

2025年10月15日,装饰公司项目负责人、施工合同签订人、现场监护人朱某镖带领邱某洋、周某广、曹某林、康某华共5人在科技公司开展施工作业,科技公司设备经理张某高为现场监护人员。当日下午,装饰公司邱某洋、周某广、曹某林3人进入科技公司淋膜车间吊顶夹层(距地面高度约7.94米)敷设电缆。16时05分许,作业区域吊顶板受力脱落,导致3人从吊顶夹层坠落至地面。16时06分,朱某镖拨打120急救电话,科技公司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总经理彭某,彭某等人迅速赶赴现场。邱某洋被送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救治,于11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广、曹某林经救治无生命危险。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高处作业现场未设置防止坠落的水平生命线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

1.装饰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电力工程施工相关资质、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承揽电缆敷设工程;未开展作业安全风险辨识,未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2.科技公司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现场监护人员对吊顶夹层作业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现场管控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3.兴隆庄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科技公司电缆敷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

【处理建议】

1.朱某镖(装饰公司项目负责人、现场监护人):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未经安全考核合格,违规承揽工程,未制定施工方案,安排无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4年年收入25%的罚款,计0.45万元;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已于2025年11月12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张某(科技公司后勤主管经理):未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即签订施工合同,违法发包工程项目,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处1.3万元罚款;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已于2025年11月12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张某高(科技公司设备经理、现场监护人员):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对外来施工单位管理缺位,现场监护不力,未制止无证高处作业及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4年年收入25%的罚款,计1.2万元;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已于2025年11月12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段某峰(装饰公司总经理):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1.12万元;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已于2025年11月12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彭某(科技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违法发包问题失管失察,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处1.3万元罚款;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已于2025年11月12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济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议处60万元罚款;对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议处13万元罚款。

兴隆庄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鉴于其主要负责人已在警示教育会上作出深刻检讨,建议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街道副主任解某、应急安全保障中心主任王某予以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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