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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执法案例】预防高处坠落典型案例(第六期)

时间:2025-10-27 来源:巡查督查室

2023年8月15日6时50分许,菏泽市郓城县某小12号楼发生一起高处作业吊篮倾覆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包括:吊篮东侧工作钢丝绳锈蚀断裂达到报废标准;安全锁穿绳错误失效;违规超员(5人)搭乘吊篮;作业人员未佩戴使用安全带。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分包单位,违规承揽工程,安全管理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郓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工程,未履行总包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监理中心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郓城县置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如下:对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中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8名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郓城县20名公职人员,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责成郓城县委、县政府,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025年1月19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四川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工人陈某对粉料车间进行开工前安全巡查时,车间路面凹凸不平且湿滑泥泞,陈某不慎跌入未启动的滚筒筛内部,身体被滚筒筛内部钢结构损伤致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对四川某材料有限公司处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厂长杨某某处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5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该公司某在建项目3#楼消防池顶板检查口仅用一块活动木板盖住,无其他防坠措施和警示标志。工人刘某在清理消防池顶板上的杂物过程中,不慎坠入消防池底部的内嵌水坑中,导致刘某遭受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5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项目经理张某处84960.0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员黄某处24946.0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日8时10分,山东某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商场进行日保清洁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操作失误。间接原因有山东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员工和转岗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不熟悉洗地机操作流程违规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未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以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给予涉事公司山东某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事故1名涉事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司法机关依法追究1人刑事责任。

2025年6月24日,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居巢经开区的装修施工现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员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尹某在吊装作业过程中使用的简易吊机(室内吊运机)为国家限制使用的设备,设备本质安全性欠缺。同时,尹某在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对起重设备进行切割改造,强行施工,并且在洞口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尹某连同其操作的简易吊机一同坠落地面。尹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相关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拟给予行政处罚。某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樊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相关监管部门拟给予行政处罚。施工现场临时负责人俞某,未履行好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相关监管部门拟给予其行政处罚。砌墙业务包工头韩某某,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相关监管部门拟给予其行政处罚。某科建设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相关监管部门拟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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