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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执法案例】某门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案

时间:2025-07-18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1日,滕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粉尘涉爆企业,其年加工11500樘室内门建设项目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76号第A档的规定,滕州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详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原则),且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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