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3月31日,滕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滕州市某加油站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为加油员王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具备防静电等功能的安全鞋(GB39800.2-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第6.1条及附录A表A.1工种编号SY-13-002和附录B.1配备编号SY-13-002ZB)。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2号、裁量阶次第A档,滕州市应急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详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3.GB39800.2-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第6.1条及附录A表A.1工种编号SY-13-002和附录B.1配备编号SY-13-002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