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承包单位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情况:2023年12月5日,滕州市应急局联合市消防大队对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场发现该企业存在“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承包单位(枣庄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承包合同(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处理意见: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承包单位(枣庄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承包合同(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8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伍仟元(¥:5000)整的行政处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壹仟元(¥:1000)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