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动火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但执行不规范等案
基本情况:2023年12月8日,滕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按照《滕州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木石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和公司总经理王某陪同,检查发现:公司锅炉房现场动火作业期间监护人员周某未在现场履行监护职责,违反了GB30871-2022第5.2(a)和(d)条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证据,询问了总经理王某、安全部长张某,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处理意见: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01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