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哪些市场主体需要调整出资期限?
答: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公司需要调整出资期限。不涉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问题二:公司股东应当在何时缴足认缴出资额?
答: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存量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问题三:哪些公司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
答: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前设立的注册资本已经实缴的存量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者已缴足的存量公司,均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问题四:如何调整公司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期限?需要申请办理何种登记?
答: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均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调整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期限,需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调整股东出资期限、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登记。
公司股东调整出资期限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办备案登记。
问题五:如果公司股东确实因缺乏资金,无法按期缴足认缴的出资额怎么办?
答:首先,《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设置了3年过渡期和5年的认缴期限,股东可以在最长8年的时间内从容、理性地履行出资义务。其次,股东可以通过变更出资方式,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三,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减少认缴的出资。
问题六:公司登记机关如何认定及纠正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情形?
答:首先公司股东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理的出资数额。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
问题七:公司如何公示实缴出资情况?
答:《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公司在调整出资期限后,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该系统上公示实缴出资情况。
同时,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也规定了“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