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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宣传《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15 来源:

近日,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一是通过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办法》和相关解读,以便市场主体和群众查阅;二是印刷宣传材料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镇街便民中心张贴,利用镇街大集向经营主体发放,提高《办法》公众知晓面。

《办法》详细规定了住所登记的管理原则、申报承诺制、场所要求、禁设区域、管理职责等内容,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申请人要对住所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强化申请人的主体责任。《办法》明确了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包括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在线信息核验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属于住宅的、提出异议的等情形,加强登记审查,着力解决利用虚假住所信息骗取登记的问题。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对企业申报“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备案登记登记的,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后标注。《办法》要求,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固定场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房屋安全使用、房屋租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自建房管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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