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众鑫供应链有限公司、刘宏增:
滕州众鑫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作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滕行审撤告字〔2026〕002号)告知该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因你无法当面送达及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领取《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5月11日
附:2026-002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众鑫供应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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