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秋玲:
滕州市翰林轩教育信息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滕行审撤字〔2025〕001号)。因无法向您直接送达,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领取《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02月20日
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2025〕001-1.jpg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2025〕001-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