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永丰养牛专业合作社、徐明国:
滕州市永丰养牛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于2024年8月9日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滕行审撤字〔2024〕004号)告知你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因无法向您直接送达,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领取《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8月19日
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滕行审撤字〔2024〕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