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
市卫生健康局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于12月25日对提交培训申请的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各相关医疗机构也分别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现将考核合格的医师、药师(人员名单附后)公布如下,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资格和调剂资格。本通知可做为医疗机构执业(助理)医师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不再另行发放合格证书。
自公布之日起,相关医师取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可在滕州市辖区内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管理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人员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由所在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授予。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的医疗机构应与本通知公布的医疗机构一致。
医疗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资格或调剂资格的人员,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有效期内,如发现相关人员不再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资格、药品调剂资格条件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资格、药品调剂资格。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权限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二年。
附件:1.2025年滕州市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资格医师人员名单
2.2025年滕州市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滕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29日
滕卫字〔2025〕73号关于公布全市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资格、药品调剂资格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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