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工作,确保全市预防性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公众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健康证明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体检对象:在滕州市辖区内从业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以下人群: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2.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
3.直接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
4.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5.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
不包括职业卫生、放射人员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在校学生健康检查。
二、体检项目: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霍乱、伤寒和副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对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先检查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简称转氨酶)项目,如转氨酶异常,则增加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和戊型肝炎病毒lgM抗体检查项目。
三、所需材料:注册在滕州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化妆品生产企业、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六类单位从业人员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或“爱山东”App申领电子身份证)和以下其中一项材料(三选一,任意一项均可):
1.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单位用工证明或者拟录用证明(加盖公章);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体检时间及地点:
1.体检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2.体检地点:滕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善国北路53号)院内。
五、发证方式:根据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霍乱、伤寒和副伤寒等项目检验时长,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3个工作日后出具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合格的,及时发放健康证明;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可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健康证明。
1.纸质健康证明:体检结束3个工作日后,凭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市疾控中心综合门诊部领取纸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调整工作单位不再重复办理。
2.电子健康证明:体检结束3个工作日后,登录“爱山东”APP,在“我的证照”模块“证照申领”查询下载电子版健康证明。
本通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咨询电话:17663215618。
滕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