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办理殡葬火化、领取抚恤金、遗产继承、死亡公证、保险核销等事项时,需要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应当如何办理呢,下面详细为您讲解。


不同情况发生的死亡,签发死亡医学证明的机构不同: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的死亡医学证明,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2.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医学证明, 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签发。
3. 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 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 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 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医学证明;
4. 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 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办理死亡医学证明用到的材料如下:在医疗机构内的死亡,仅需提供第2、3项材料,院外发生的正常死亡需要提供1、2、3、4项材料

说明:
(1)如遇新生儿死亡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母亲产检病历就诊资料等佐证材料代替第2项材料。
(2)申办人应为死者亲属,如果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可由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工作单位等出具死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死亡医学证明。


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及办理销户、殡葬的流程如下:

说明:
办理流程中的“2+3”“1+2+3+4”是指上述提到的申报材料表中所对应的材料序号。

说明:
办理流程中的“2+3”“1+2+3+4”是指上述提到的申报材料表中所对应的材料序号


在医院外发生的正常死亡需要用提供:
1、人口死亡申报单。
2、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居民健康档案等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