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
2026年3月以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了《裁量基准》,先后5次召集专题研讨,听取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企业家代表、一线执法人员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确保《裁量基准》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设置283个处罚裁量表,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违法行为全适配。细化、扩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新增21种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原为11种),总计32种,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给予更多容错纠错空间。新增专门条款规范裁量工作程序,就裁量表选择、罚款数额计算、裁量结果审核等具体流程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修订,统一了全省行政处罚裁量尺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程序,有效防范裁量随意性,将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助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美丽中国省域先行区建设提供坚强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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