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滕州人民政府2017年制定的《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滕政发〔2017〕100号)已于2022年12月25日到期。2025年2月11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枣庄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政发〔2025〕2号),对公租房保障申请条件、公租房租金优惠政策等进行了调整。同时,我市公租房保障工作也转化为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后期管理和腾退公租房再配租为主。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经研究修订起草了本《细则》。
二、主要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枣庄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政发〔2025〕2号)等相关政策,借鉴济南、东营、南昌、金华等地区先进做法,以及我市近几年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取得的有益经验。
三、对象范围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保障以及后期管理等全流程事项。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我市目前的公租房保障模式
我市公租房已于2017年9月全部配租完毕,后续不再建设公租房,目前我市公租房保障工作以常态化受理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家庭需要在我市主城区租房居住,腾退出的公租房在享受住房租赁保障家庭中进行再配租,保障对象更加精准,也我市近年来工作经验的有益总结,本《细则》第三条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公租房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
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共计3812套,目前面临工作人员少、业务量增加的局面。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租房管理和服务效能,不断推进我市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本《细则》第六条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营管理费用、运营机构的确定方式和考核进行了规定,后续条款也对委托运营单位参与的一些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为下一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对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
1.根据枣政发〔2025〕2号规定,本《细则》第七条将保障对象调整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保障,不再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离异人员不再限制离婚3年,未婚居民申请年龄调整为30周岁。结合实际情况,将年满18周岁的孤儿纳入了保障范围。
2.根据枣政发〔2025〕2号规定,将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本《细则》第八条对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户籍条件放宽到枣庄市常住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需在我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个体工商户不再保障;收入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允许申请家庭拥有一辆现值在5万元以下的机动车。
3.对于申请家庭名下有工商登记的、经营性收入认定较为困难的情况,工商登记注册资金额度较高的不适宜进行保障。参考金华、永康等地设定注册资金上限的做法,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新增加申请条件: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工商注册资金(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高于20万元(含20万元)。
(四)审核部门审核事项有所调整,增加线上申请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家庭可支配收入认定程序为:镇街初审并认定、市住房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复核,收入认定依托依托枣庄市住房保障资格核查平台,收入采用承诺制。线上申请的按照届时使用的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审核。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进行了明确。
(五)对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面积标准和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枣政发〔2025〕2号规定,本《细则》第十二条将补贴保障标准调整为:保障家庭人口为1人的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2人的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其中,有房的保障家庭实际保障面积在以上补贴面积的基础上减去“有房”面积。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实施。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承租住房租金。
(六)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综合评分排序的办法
为更加精准的实施保障工作,参考东营等地区有益经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不再采取电脑摇号的办法,实行综合评分排序的办法,综合考虑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保障年限、享受优先保障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排序。本《细则》第十六条及附件的综合评分标准进行了明确。
(七)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枣政发〔2025〕2号规定,本《细则》第二十条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调整为:低收入家庭中有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人口的,按照租金标准100%核减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租金标准的50%核减租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予核减租金。申请家庭自有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租金收取。
(八)对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无房家庭,可按照市场价格租赁所承租的公租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的规定,参考济南、南昌等地区市场价租赁的做法,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对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的无房家庭,可按照市场价格租赁所承租的公租房进行了明确。
(九)增加了腾退公租房翻新维修内容。
腾退出的公租房存在不同程度的墙面污损、部分设施需要更新维护等情况,为保障再次配租家庭的权益,对腾退出的公租房,我市一直在翻新维修后进行再配租,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对翻新维修的程序进行了明确。
(十)住房限制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
枣政发〔2025〕2号规定申请公租房保障的住房限制政策为:在本市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我市之前执行的滕政发〔2017〕100号规定的我市公租房保障的住房限制政策为:在主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不限制农村住房持有情况。
鉴于我市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在保障家庭农村有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第四十二条明确了我市公租房保障住房限制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
五、实施意义
《细则》的修订,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让政策更精准适配当前民生需求,不断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率与公平性,筑牢“住有所居”的民生底线,使政策更贴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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