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tzsffg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司法局,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78号406房间,邮编:277599,联系电话:0632-5580558,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
滕州市司法局
2024年9月3日
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树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地带绿化树木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保护管理,单位、小区、村居(社区)树木按权属由所有权人负责保护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保护主次干道、公园广场及其他区域地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并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 对纳入城建管养的公共绿地、绿化苗木应按照 《山东省城市园林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DB37/T5249-2023)全域实行无差别、精细化养护管理,均执行一级养护标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城区内绿化树木进行砍伐、迁移。确需砍伐、迁移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必须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对重要节点部位或者面积较大的区域及树龄在 20 年以上(含 20 年)的,从严审批。必要时要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的,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扶正或者砍伐,但必须及时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八条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实行即接即查。针对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三日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举报属实且损坏严重的奖励举报人500元。重复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次举报人。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 倍的罚款;
(二)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 5 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占绿地、损坏绿化等行为。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电话:5597111。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期至 年 月 日。
《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保护城市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重要举措。按照国家、省、枣庄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19年滕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现已到期,需要进行修订后继续予以实施。
二、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04号)《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园林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DB37/T5249-2023)》等文件和规范精神,进行了认真总结,并结合最新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管理规定》。
三、对象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树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四、主要内容
本《管理规定》共分为十二条。
第一条为该管理规定出台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二条为本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
第三条为明确本规定的主管单位和实施主体。
第四条为明确各主体的管理责任,突出保护地径20cm以上的树木。
第五条为明确纳入城建管养的公共绿地、绿化苗木应执行的标准。
第六条为明确绿化苗木的砍伐、迁移规则。从严保护2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第七条明确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树木扶正或者砍伐事宜。
第八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实行全民参与爱绿护绿。
第九条明确破坏或者损坏树木的行为受到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
第十条明确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为。
第十一条明确违法举报投诉渠道和电话。
第十二条明确本管理规定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