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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9-03 来源: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tzsffg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司法局,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78号406房间,邮编:277599,联系电话:0632-5580558,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8日。

                               滕州市司法局

                              2024年9月3日


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树木的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地带绿化树木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保护管理,单位、小区、村居(社区)树木按权属由所有权人负责保护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保护主次干公园广场及其他区域地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并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对纳入城建管养的公共绿地、绿化苗木应按照  《山东省城市园林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DB37/T5249-2023全域实行无差别、精细化养护管理,均执行一级养护标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城区内绿化树木砍伐、迁移。确需砍伐、迁移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必须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对重要节点部位或者面积较大的区域及树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的,严审批。必要时要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的,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扶正或者砍伐,但必须及时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八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实行即接即查。针对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三日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举报属实且损坏严重的奖励举报人500元。重复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次举报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占绿地、损坏绿化等行为。

第十一条举报投诉电话:5597111。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有期至


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保护城市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重要举措。按照国家、省、枣庄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19年滕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现已到期,需要进行修订后继续予以实施

二、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04号)《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园林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DB37/T5249-2023)》等文件和规范精神,进行了认真总结,并结合最新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管理规定》。

三、对象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树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四、主要内容

本《管理规定共分为十二条。

第一条为该管理规定出台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二条为本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

第三条为明确本规定的主管单位和实施主体。

第四条为明确各主体的管理责任,突出保护地径20cm以上的树木。

第五条为明确纳入城建管养的公共绿地、绿化苗木应执行的标准。

第六条为明确绿化苗木的砍伐、迁移规则。从严保护2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第七条明确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树木扶正或者砍伐事宜。

第八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实行全民参与爱绿护绿。

第九条明确破坏或者损坏树木的行为受到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

第十条明确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为。

第十一条明确违法举报投诉渠道和电话。

第十二条明确本管理规定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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