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退休工资待遇要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由于每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要6月份才公布下达,造成上半年退休待遇无法核算,退休工资就不能按时发放。
为保障退休人员在此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市决定从2019年4月起,对2019年1月份起已经审批完毕的退休人员,开始按月陆续预发生活费。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达后,再按照核算的待遇予以补足。预发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企业900元/月,机关事业20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