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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为新批准退休人员预发生活费

时间:2019-04-12 来源:
  我市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退休工资待遇要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由于每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要6月份才公布下达,造成上半年退休待遇无法核算,退休工资就不能按时发放。

为保障退休人员在此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市决定从20194月起,对20191月份起已经审批完毕的退休人员,开始按月陆续预发生活费。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达后,再按照核算的待遇予以补足。预发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企业900/月,机关事业200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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