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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730元

时间:2018-06-29 来源:

近日,根据上级通知精神,从2018年6月1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工资发放标准,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因经营困难、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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