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轻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胡滨诉被申请人中福轻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125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B401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12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胡滨与被申请人中福轻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自2024年7月8日至2025年11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中福轻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滨补发2025年8月至2025年11月18日的工资8058.97元;
三、被申请人中福轻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滨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3936.55元;
四、被申请人中福轻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滨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61元;
五、被申请人中福轻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滨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71.53元;
六、驳回申请人胡滨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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