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众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安顺诉被申请人滕州市众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256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B401号房间)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2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滕州市众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陈安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28.72元;二、被申请人滕州市众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陈安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合计404.6元;三、被申请人滕州市众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陈安顺支付赔偿金2200元;四、驳回申请人陈安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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