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度兰多玻璃有限公司:
申请人韩成引诉被申请人枣庄市度兰多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131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B401号房间)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1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韩成引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度兰多玻璃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至2025年1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韩成引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度兰多玻璃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8日解除;三、被申请人枣庄市度兰多玻璃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韩成引支付2023年7月、2023年9月至2025年1月8日的工资合计27689.31元;四、被申请人枣庄市度兰多玻璃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韩成引支付经济补偿金13065元;五、被申请人枣庄市度兰多玻璃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韩成引支付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24.14元;六、驳回申请人韩成引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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