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陆春艳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258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0年9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5351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9182.23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风险金30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20年9月至今的社会保险。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7月21日下午14:3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仲裁庭),联系电话:5532705。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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