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杨文兰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207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的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2956.6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5293.56元(注:入职满一年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最多支持11个月差额);3、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1月30日)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6月30日上午9:0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仲裁庭),联系电话:5532705。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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