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金树隆金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守龙诉你单位赔偿金争议一案(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172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裁决确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8月11日至2025年9月11日;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9月11日的工资人民币8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尚未结算的销售提成(按双方约定的销售额千分之三计算),具体金额以被申请人处销售记录或仲裁庭核定为准(暂记流水为1000万元左右,记3万元左右);4、裁决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计算方式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X年)×2倍。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计算基数为每月8000元,工作年限为1年1个月,暂计金额为:8000元/月×1年1个月×2=208000元(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计算);5、裁决被申请人因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申请人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88000元(计算方式:月工资标准×11个月,月工资标准主张为8000元,暂计880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6月16日上午9:0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仲裁庭),联系电话:5532705。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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