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山东)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钰昕诉被申请人中福(山东)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5〕第724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B401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5〕第72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张钰昕与被申请人中福(山东)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张钰昕与被申请人中福(山东)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
三、被申请人中福(山东)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钰昕补发2025年6月至2025年9月6日的工资10673.44元;
四、被申请人中福(山东)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钰昕支付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的父母养老金600元;
五、被申请人中福(山东)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钰昕支付经济补偿金6420.89元;
六、驳回申请人张钰昕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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