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科圣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肖荣娟诉被申请人滕州市科圣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5]第754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B401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5]第75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肖荣娟与被申请人滕州市科圣置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11月至2025年1月27日及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滕州市科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肖荣娟支付拖欠的工资37000元;
三、被申请人滕州市科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肖荣娟支付2024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839元;
四、被申请人滕州市科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肖荣娟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
五、驳回申请人肖荣娟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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