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轻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胡滨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125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至2025年11月19日劳动关系存续期所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8666.7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工资人民币9192元(按未支付节假日及三薪、双薪标准计算);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298.8元(5000/21.75*5*200%=2298.8);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高温补贴人民币1080元(按地方标准计算180元/月);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500元(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共计1.5个月)。综上总计人民币:38737.5元(大写:叁万捌仟柒佰叁拾柒元伍角);6、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7月至2025年1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且因拖欠保险导致本人无法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予以解决。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5月12日下午14:3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仲裁庭),联系电话:5532705。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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