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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黄建平诉你单位赔偿金争议一案(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111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一、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23年2月27日至2025年10月20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工资3453.16元,10月份工资1500元;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8月、9月份销售提成2599.120元;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9893.3元(2841.9*3.5*2);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306.6元(2841.9/21.75*5*2)。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4月28日下午14:3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仲裁庭),联系电话:5532705。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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