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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黄秀秀诉你单位赔偿金争议一案(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81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2400元*2.5*2倍);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9、10月工资48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24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600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至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30元。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10:3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仲裁庭),联系电话:5532705。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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