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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山东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6-02-05 来源:

山东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1日,申请人董洋洋以“2025.12.16,在工地上班期间脚下打滑摔倒”为由向我局提出个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举证相关材料,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将以下材料送达我机关:(1)事发当天董洋洋工作、考勤情况;(2)董洋洋受伤经过及救治过程;(3)如果你(单位)认为董洋洋受伤不是工伤,提供不是工伤的有效证明材料。

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

联系电话0632—5503279。

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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