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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许光晨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8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一、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从2024年10月8日到2025年9月26日期间内的双倍工资(每月2000元,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22000元)。二、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缴纳社保的补偿,共计12个月(每月最低社保缴纳353.28元,共计12个月,共4239.36元)。三、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到2025年10月的拖欠工资,共计5个月的工资。因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多偿1个月工资(每月2000元,共计12000元)。四、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每周休息一天的补偿从2024年9月到2025年10月(共计52天的双倍工资,每天平均76.9元,合计7997.6元)。五、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的补偿,从2024年9月到2025年10月,共计14天(平均日工资76.9,共计3229.8元)。六、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因拖欠工资导致离职的补偿(每月2000元,共计1个月)。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3月17日下午14:3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仲裁庭),联系电话:5532705。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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