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轻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昂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滕劳人仲案字〔2026〕第7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工资,6月份工资2800元,7月份工资5000元,8月份工资5000元,9月份工资5000元,10月份工资5000元。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以个各种理由拖欠工资的一次性补偿金5500元。3、确认劳动关系(2025年9月)。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3月17日上午9:0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仲裁庭),联系电话:5532705。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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