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人社监告字〔2025〕第81号
中福轻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臣;注册地址:滕州市洪绪镇平行南路3888号 ):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5〕第81号)。经查,你(单位) 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15000元行政处罚。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知人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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