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次凤诉被申请人山东博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拒收仲裁裁决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5〕第629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1699号,北辛中路与新兴北路十字交叉路口东南B楼四楼B401)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5〕第62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王次凤与被申请人山东博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山东博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王次凤发放2025年1月至3月份工资15000元;
三、被申请人山东博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王次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096.77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您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