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宏昇门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菊、罗士海、张居伟、蒋正、刘合珍、何大民、李宪柱、张建伟诉滕州市宏昇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928号-〔2024〕第935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4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9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菊的全部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9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罗士海的全部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9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张居伟与被申请人滕州市宏昇门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5月20日至2024年1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滕州市宏昇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居伟支付工资合计共5050.95元;
三、被申请人滕州市宏昇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居伟支付经济补偿金2244.19元;
四、驳回申请人张居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9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蒋正的全部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9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刘合珍与被申请人滕州市宏昇门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滕州市宏昇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合珍支付经济补偿金7558.44元;
三、驳回申请人刘合珍的其他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9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何大民的全部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9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宪柱与被申请人滕州市宏昇门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滕州市宏昇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宪柱支付工资5442.25元;
三、被申请人滕州市宏昇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宪柱支付经济补偿金3565.52元;
四、驳回申请人李宪柱的其他仲裁请求。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9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张建伟与被申请人滕州市宏昇门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滕州市宏昇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建伟支付经济补偿金11895.4元;
三、驳回申请人张建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