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人社监告字〔2025〕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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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5〕第21号)。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为段艳梅、王家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9831.58元罚款。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知人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善国北路38号,联系电话:5891269。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