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振华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锁柱诉滕州振华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5〕第6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4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5〕第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滕州振华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陈锁柱支付医疗费32996.45元;
二、被申请人滕州振华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陈锁柱支付护理费1659.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9.71元;
三、被申请人滕州振华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陈锁柱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66.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31.5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597元;
四、驳回申请人陈锁柱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