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人社监罚字〔2025〕第4号
山东铭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滕人社监罚字〔2025〕第4号)。经查,你(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并且有民工投诉信、支付协议书、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指令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4]第49号),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120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