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945号仲裁裁决书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滕州市硕金运输有限公司)
滕州市硕金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尚凯诉滕州市硕金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945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4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9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杨尚凯与被申请人滕州市硕金运输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8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滕州市硕金运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杨尚凯支付克扣的工资5212元;
三、被申请人滕州市硕金运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杨尚凯支付经济补偿金31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