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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东铭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24 来源:

滕人社监告字〔2024〕第49号

山东铭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文翠;注册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街道银丰唐郡荷花园12号楼1单元1101室):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4〕第49号)。经调查,你(单位)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报送作出整改,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12000元行政处罚。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知人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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