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云航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杜江诉被申请人滕州云航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596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403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59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23年6月及7月的工资共计2911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896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