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邱国平诉被申请人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兴盟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627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403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62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邱国平与被申请人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至2023年7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邱国平补发工资81026元;
三、被申请人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邱国平支付2023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3831.36元;
四、驳回申请人邱国平对被申请人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邱国平对被申请人山东兴盟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