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科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浩然诉被申请人滕州科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294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403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29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刘浩然与被申请人滕州科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至2024年2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滕州科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浩然支付生活费4544.44元;
三、被申请人滕州科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浩然支付经济补偿金45517.5元;
四、驳回申请人刘浩然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